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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新營市何小姐問:因病在大陸就醫的醫療費用,是否可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台南縣分局答覆: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療費及生育費以付給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
【2008/12/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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