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診斷室》不贈房產贈保險 減輕遺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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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退休公務員張老太太80歲,老伴過世多年,平日與小女兒住,大兒子和小兒子久居國外,很少回國,在國內的大女兒偶來探視。 財務狀況: ●不動產-位於台北市,自住,市價約3,500萬元。 ●公教優惠存款-300萬元(適用優惠利率18%) ●定存-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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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希望將來遺產全由照顧我最多的兩個女兒繼承,計畫四分之三的財產給小女兒,四分之一給大女兒,可以這樣做嗎?要如何做才能辦得到? 2.聽說遺贈稅法修正了,目前的財產狀況會讓孩子負擔很多稅嗎?生前需要做什麼調整及規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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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太太有兩個方案可以解決問題,一個方案是維持現有財產狀況不變下,協議兒子將來拋棄繼承,第二方案是轉換財產形式為壽險保單,讓女兒以受益人名義來繼承全數財產。以下分別解釋實際作法。
預立遺囑 協議兒子拋棄繼承 ★方案A:協議兒子拋棄繼承 若張老太太希望以不變動現行財務狀況來達成遺產僅歸女兒所有,要先完成兩件事,一是生前與兩個長住海外的兒子協議,要他們同意在張老太太過世後拋棄繼承(須於兩個月內完成)。這樣遺產就可以全由兩位女兒來分。 接下來要做第二事就是預立遺囑,在遺囑中安排遺產的分配,假設兒子同意拋棄繼承,這時大、小女兒,各自可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這就是所謂的「應繼分」,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半數,也就是遺產總額的四分之一,符合張老太太原本規畫。
若不拋棄 兒子可得八分之一 不過,上述做法是在兒子願意在張太太死後拋棄繼承的情況,才能成立。否則,即使張老太太已於生前設立遺囑,只要張老太太死後,兒子不同意拋棄繼承,兩個兒子依法仍至少可依據民法規定的「特留分」,取得相對之財產,也就是各自取得約八分之一的遺產。 目前估算張老太太要計入遺產總額約為2,000萬元,主要是300萬元的公教人員優惠存款、200萬元定存,以及按照公告地價(可由地價稅單看出)和房屋評定現值(可由房屋稅單看出),本案以市價的42.86%來估算,不動產公定價格約1,500萬元,合計為2,000萬元。
照原財產 現制遺產稅131萬 如果將定存贈與給小女兒,則遺產總額會降至為1,800萬元。至於因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有18%利率,每月利息收入約4.5萬元,是每月生活費來源,不建議生前贈予女兒。 如果完全不做任何調整,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若張老太太過世,繼承人要負擔的遺產稅是131萬元;若張老太太生前就分年贈與小女兒200萬元,依照現行法令,繼承人要負擔91萬元的遺產稅;如果適用的行政院新提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最高稅率從現行50%調降至10%),遺產稅免稅額從目前779萬提高為1,200萬元,1,800萬元遺產總額,繼承人負擔的遺產稅將降至39.9萬元。
買儲蓄險 繼承人免付遺產稅 ★方案B:女兒為保單受益人 若兩位海外兒子不願意拋棄繼承,則張老太太可將台北市不動產(市價約3,500萬元)賣掉,所得款項購買儲蓄險(年齡80歲),指定受益人為小女兒及大女兒(受益比率可由張老太太來分配),並將現金200萬元分兩年贈與給小女兒以作為預留繳交遺產稅用,公教人員優惠存款300萬元之利息收入可用來支付房租支出及生活費。待張老太太過世後,公教人員優惠存款300萬元再由4位子女協議分配。 一旦採取了上述安排,透過生前贈與存款給小女兒後,遺產若轉換成儲蓄險的形態,不管是否已經完成遺贈稅法的修正,繼承人應負擔的遺產稅,立即會由原本73萬元,降至免遺產稅。
【2008/12/22 聯合報】 |
- Dec 23 Tue 2008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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