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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診斷室》投保儲蓄險 身故給女不給子
 
【聯合報╱本報訊】

遺產不分兒子 該怎麼做?

誰來掛病號?

基本資料:退休公務員張老太太80歲,老伴過世多年,平日與小女兒住,大兒子和小兒子久居國外,很少回國,在國內的大女兒偶來探視。

財務狀況:
●不動產-位於台北市,自住,市價約3,500萬元。
●公教優惠存款-300萬元(適用優惠利率18%)
●定存-200萬元。

我的問題:

1.希望將來遺產全由照顧我最多的兩個女兒繼承,計畫四分之三的財產給小女兒,四分之一給大女兒,可以這樣做嗎?要如何做才能辦得到?

2.聽說遺贈稅法修正了,目前的財產狀況會讓孩子負擔很多稅嗎?生前需要做什麼調整及規畫?

 

預立遺囑 身後財分配不愁

Q1:張老太太希望將來遺產全歸兩個女兒所有,而不給兒子,可以這樣做嗎?要如何做,才能辦得到?

A:張老太太若想讓自己遺產的分配可以符合自己的期待,現在就可以「預立遺囑」的方式,進行生後財產的分配,依照民法規定,可以親自書寫「自書遺囑」,或在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 須兩人見證簽名

不過,要讓預立遺囑有效力,要記得符合法定程序,例如自書遺囑必須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且在遺囑上簽名作證,才有法律效力;而自書遺囑內容,須符合幾項要件,包括要有聲明,說明自己生前預立遺囑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要表明做法,包括對遺物繼承、喪葬安排等;自書遺囑不能有錯字,最好親筆寫,若有錯字,要在錯字上簽名,遺囑中簽名比蓋章重要。

 

自書遺囑 不能違反特留分

不過,自書遺囑在遺產分配上,是不能違反民法繼承編中「特留分」的規定。以張老太太的案例而言,除非以生前贈與或完全他益信託的方式處理,否則依據民法,必須保留遺產的一定比例給法定繼承人,所以保留給大兒子及小兒子的比例,必須至少是遺產「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無法將所有遺產歸兩個女兒所有。

 

新制10% 遺產稅 負擔降 

Q2:聽說遺贈稅法修正了,目前的財產狀況會讓孩子負擔很多稅嗎?生前需要做什麼調整及規畫?

A:根據稅改行政院版,遺產稅可能從50%調整為10%,但目前立法院尚未完成三讀程序,若未來實施的話,以張老太太目前的財產總數來看,遺產稅負擔可望大幅降低。

另外,張老太太已年滿80歲,也有少數理財產品可以協助規畫。建議可以向銀行詢問至80歲仍可投保的儲蓄險,在受益人的欄位,指定受益人為小女兒得四分之三及大女兒得四分之一,不想要給兒子的話,就不要在受益人欄位填兒子即可;這樣可以將張老太太之部分財產,仍可以保險金的方式全數轉移給兩個女兒。

 

逾3,000萬 小心保險金課稅

但要注意的是,原則上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不課稅,但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最低稅負制後,保險金每「戶」達3,000萬以上,就必須計算最低稅負,如果姊妹不同戶籍,就有6,000萬的免稅額度。

所以,張老太太若是以保險金方式移轉給女兒時,要注意是否超過每戶3,000萬的免稅額度。

法律知識家

應繼分

有數人共同繼承遺產時,應有一定之分配比率,此比率即民法上所稱之應繼分。由法律所規定稱為法定應繼分,由被繼承人指定稱為指定應繼分。我國民法並未直接明文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惟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指定應繼分之效力應優先於法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

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在被繼承人以遺囑處理遺產時,應該保留遺產的一部分給繼承人的制度。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008/12/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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