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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購物中大獎 須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縣市政府大搶消費券市場,祭出花券抽獎送房、送車的促銷手段。財政部指出,因此「中獎」的民眾,不適用政府贈與免稅的規定,不管房、車都要先扣10%所得稅後,再合併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繳稅。

財政部舉例,若因花消費券幸運抽中房屋,房屋價值超過400萬元,得先拿出40萬元現金繳納10%的所得稅扣繳稅款,年度結束時,再將價值400萬元的房屋合併個人綜合所得,按40%稅率計算,約需再繳逾150萬元的所得稅。

政府預計明年1月18日發放總額逾850億元的消費券,每人3,600元消費券的商機,也讓各縣市政府卯起來爭取民眾可以在地消費。

台中市長胡志強宣布,只要持券到台中市消費,就可摸彩中大獎,至少50坪一幢的房屋等著消費者來拿。苗栗縣政府也已表明,將花千萬元購買十部轎車、100台液晶電視等,吸引民眾帶著消費券到苗栗消費。

財政部表示,各縣市砸大獎拼消費,也要提醒民眾注意相關稅法規定。由於各縣市提供獎項要經過抽獎,不是人人都有,中獎者雖取自縣市政府提供的大獎,但不算是「政府的贈與」,沒有免納所得稅的優惠。

依據稅法規定,縣市政府舉辦的公開抽獎活動,屬於機會中獎性質,不管是獎金還是獎品都要扣繳10%所得稅,之後再合併其他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過,若獎品價值低於2萬元,按10%扣繳稅款低於2,000元時,可以免預先扣稅,但仍要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舉例,以台中市準備提供一幢50坪房屋為例,縣市政府要為中獎人扣繳所得稅,至於房屋如屬縣市政府所購,應以買進價格做為中獎人申報所得稅的所得金額; 若是與建商合作提供的房屋,則視建商開出的建造成本金額而定。

【記者宋健生/台中報導】台中市長胡志強昨(9)日送出大利多,在台中市使用消費券消費,就有機會抽中一幢房子。他表示,市府計劃舉辦「消費券消費摸彩」活動,鼓勵民眾拿消費券到台中消費,最大獎是一幢50坪、價值千萬元的全新房子;二獎則有三部汽車。

這是目前各縣市政府中,提出獎勵前來使用消費券消費的最高額獎品。市府指出,相關活動的配套方案預計年底前提報市議會,明年1月7日至10日間公布定案的內容。

【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第一夫人周美青出任兆豐銀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兼執行長後,主導基金會活動時,一律謝絕企業捐款,但明年政府將發放消費券,周美青計劃開放銀行行員捐輸消費券,讓基金會運用,幫助更多弱勢兒童。

【2008/1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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