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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利息 別列儲蓄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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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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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抵押權設定產生的利息收入,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免稅優惠。財政部提醒民眾,5月申報所得稅時,莫將抵押權利息計入27萬元免稅額,以免被剔除補稅。 依稅法規定,有四種利息收入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包括: 一、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 二、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 三、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 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 除以上四種利息收入,財部指出,非屬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或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當然也沒有免稅優惠。例如,因抵押權設定所取得利息收入,即不屬儲扣額免稅範圍。 【2008/12/09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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