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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財部:若屬損失填補 不需課稅

連動債讓不少投資人的血汗錢,在一夕之間全消失,銀行公會指出,投資人若自行與銀行和解,由銀行給付賠付金額,依法須報稅。財政部表示,需要先釐清每家銀行的補償性質,若屬於「損失填補性質」,就無課稅問題,目前初估多數投資人都沒有課稅問題。

財政部官員指出,首先要請銀行公會釐清每家銀行的補償性質,若是屬於損失填補性質,也就是本來在銀行的存款,因投資虧損而需賠償損失,就可歸類為損失填補性質,不需要課稅,但若是「額外補償金」就需要課稅。官員舉例說,民眾因整修房子,不小心毀損隔壁的房子,所支付的理賠金是不用課稅,但若因整修房子所引起的噪音,基於維護與鄰居之間的情誼,而額外付出一些費用,就需要課稅。

官員表示,待明天銀行公會提供各家銀行的補償性質,才能了解有無課稅問題,但目前評估多數都不會有課稅問題。

會計師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指出,因債權債務糾紛而進行和解,通常無稅捐問題,以連動債為例,和解後,通常拿回的錢只會少不會多,所以不會有課稅問題。

【2009/01/22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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